【文/ 林梓】
一, 美国地方政府的分类和法律依据
美国学者安娜2008年的《美国地方政府》,讲明了美国州以下地方政府(local government)的类别、层级和权责。
州以下的地方政府有2个大类:通用政府(general-purpose government)和专门政府(single-purpose government)。通用政府有3个类别:县(counties)、市(municipalities)、镇(town);专门政府为特殊目的设立,一种常见的形式是学区(school district)。这些不同类别的政府不一定是上下级关系,在不同的州,他们的关系不同。
根据美国商务部普查局的数据,截至2002年6月30日,美国有地方政府有87,535个,其中38,967个通用政府,其余的是专门政府。
美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政府的组织办法,美国州以下地方政府的法律来源是各州。1868年,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约翰·狄龙(Judge Dillon)在解释地方政府权责时表示,地方政府应当在州法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职权。这叫“狄龙准则”(Dillon’s Rule)。不过在美国,对于地方政府和州关系的争论没有结束。1923年,特兰顿市诉新泽西州案(City of Trenton v. State of New Jersey),联邦最高法院坚持狄龙准则,认为地方政府是州权的“创造物”,要服从州的“主权意志”。这个判例为这类争论画上句号。
二, 县政府的组织
县是地方通用政府中最广泛的类型,存在于48个州(除了罗德岛州和康涅狄格州),截至2002年6月,有3034个。在不同的州,县的名称可能不同,人口、面积相差很大。加州的圣伯纳迪诺县面积20,064平方英里(接近52000平方公里),比马萨诸塞州还大;弗吉尼亚州阿宁顿县面积仅26平方英里。
县政府的法律依据是州宪法。1845年,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罗杰·坦尼(Roger Brooke Taney)在审理马里兰州诉巴尔迪摩和俄亥俄州铁路公司一案(Maryland v. Baltimore & Ohio Railroad Company)中,谈到县的法律地位时认为“县只不过是州裂土设立,为了更方便地行使治理权力”。县是州法的产物,是州政府的延伸,不是民众的自治机构(self-constituted government)。
县政府主要有3种组织方式:县代表会议-委员会体制(council-commission)、县代表会议-管理官员体制(council-administrator)和县代表会议-行政官员体制(council-executive)。县代表会议-委员会体制是最普遍的体制。一县的代表会议(council)由选举产生,掌握该县立法和行政权力,负责制定法规、通过预算、任命官员,通过组成委员会(commission)来实施治理。然后是县代表会议-管理官员体制,县代表会议会任命听命于会议的管理官员(administrator)来治理该县。管理官员的角色相当于企业的总经理,行使职权但不掌握权力。这种办法开始于1920年代。最后是县代表会议-行政官员体制,县民会选举一名行政官员(executive),他领导一县的治理,有对县事务的否决权,提出预算案的权力,和任免官员的权力。在这种体制下,县代表会议行使立法权,不行使行政权。这种体制与美国联邦层面的三权分立体制类似,而县行政官员更加类似于中国语境下的“县长”。
即使是县代表会议-委员会体制,县代表会议掌握广泛的权力,但是没有掌握全部权力。除了代表会议,县还有其他民选官员,通常是档案员、县治安官(也叫警长)、县检察长、财政官(或审计员)、税务测算员和法医。
档案员(county clerk)也许名称比较微渺,但是职责重要,负责管理一县的所有官方档案,包括县民的出生和死亡记录,贷款、交易、收养、婚姻的证书,商业证书等。县档案员还需要记录政府工作,协助制定预算案。在选举时期,由档案员来登记选民、分发选票、主持计票,最终确认结果(certify)。
县治安官就是警长,负责警务工作;检察长负责检控,代表一县提起民事和刑事诉讼;财政官掌管公共资金;税务测算员负责测算县民的财产价值,估计税收额度;法医负责调查每一个死去县民的死亡原因。某些县的民选官员还有营造官员(county engineer),负责公共基础设施的建造和维护。
如此的规划体现了分权的思路。县的代表会议掌握立法权和部分行政权,负责处理广泛的事物,但是不掌握一县的档案,不负责主持选举,不负责检控,不掌握县财政,也不能直接指挥暴力机构(警察)。县代表会议需要和其他民选官员共同治理一县,这是民主主义在县一级的体现。
县政府的职权是向民众提供基本的政府功能,向县民提供针对人身的服务,行使相关职权,如发放社会福利等。县政府的开支占地方政府开支的60%。公共基础设施的营造主要不是县政府的工作,主要是市、镇的工作。
三, 市政府的形式和组织
依照人口集中程度,市政府有三种形式:市(cities)、镇(towns)和村(villages)。这里的“市”,要排除阿拉斯加州,“镇”要排除新英格兰地区6州,和明尼苏达州、纽约州、威斯康星州。
与县政府不同,市政府不是州的延伸,它有自己的宪章(charter)。市政府的宪章有4种类型:本地治理(home rule)、通用宪章(general charter)、选择宪章(optional charter)和特殊宪章(special charter)。在美国,本地治理是最普遍的形式。当地居民自行发起宪章草案,由当地居民投票通过,经过州议会通过之后成为本市的宪章。市宪章不能与州法冲突,如有冲突,以州法为上位法。
其他几类宪章,安娜没有具体交代,特别是没有交代清楚通用宪章和本地治理不同之处。这是本文的一大遗憾。几类宪章的共通之处在于,它是连接民意和州法的桥梁。无论那一类宪章,虽然制定、通过的方式有所不同,但是都需要居民同意,而且不能违反州法。
美国的市政府有3类:市长-代表会议(mayor-council)、代表会议-经理(council-manager)和委员会(commission)。
市长-代表会议体制是最普遍的体制,市长掌握行政权,代表会议掌握立法权。市长和代表议会都由选举产生。如果实行代表会议-经理体制,市民会选举产生代表会议,再由代表议会任命城市的经理,推动代表会议的政策,处理行政事务。
如果实行委员会体制,市民会选举产生一个通常是5人的委员会管理本市事物,同时掌握行政和立法职权。每一个委员同时也是部门领导,其中一人担任市长,但是这位市长只是委员会会议的主持,和市长-代表会议体制下的市长有本质不同。在美国,只有少数城市采取这种体制。
四, 镇政府
这里的镇政府与上文作为市政府的一种形式的镇政府不同。它们在地理上分布于新英格兰地区6州等地。
首先,它们体现了历史的传承,它们的镇政府是美国最古老的地方治理机构,可以追溯到殖民地时期。这些镇采取直接民主的治理方式,由居民参加的镇会议(town meeting)决定本地事物和法律,包括预算、税收、学校开支等。
五, 专门政府和学区
专门政府,也叫专区(special district),是依据州法,为了专门目的设立的治理机构,它们仅仅具备部分政府职能。专区不会隶属于其他地方政府。这种做法在美国极其普遍,2002年全美有35,052个专门政府。其中90%服务于单一目的,如森林防火、洪水防治、污水处理等。专门政府由选举产生的委员会领导。
有3种设立专门政府的方式。第一,州或者几个州可以通过立法为某一目的设立治理机构,如特拉华河和湾区事务局(Delaware River and Bay Authority),由特拉华州和新泽西州共同设立,负责治理河道和湾区。第二,地方政府划出某一区域,让渡某一职权,设立专门政府。第三,居民通过州立法机构同意后自行成立。
学区是专门提供教育服务的专门政府,一个学区可能跨越好几个地方政府管辖范围。
六, 小结
美国地方政府是依据州法设立的地方治理机构,通用政府和专门政府两个大类,通用政府又有有县、市、镇等不同的组织形式。在不同的州,同样的称呼也许有不同的意思。如纽约州的镇与加州的镇有所不同。
根据狄龙准则,地方政府是州的“造物”。但是在州法规定的范围内,地方政府享有较大的自由度和自治权。县政府是州府的延伸,而市政府和镇政府有更多自治的成分,它们可以有自己的宪章(不能违背州法)。
MOTTY-KUZMA A. American Local Government. Polieja, 2008, 10(2):21-36.
U.S. SUPREME COURT. CITY OF TRENTON v. STATE OF NEW JERSEY[OL].(2021)[2021-07-09]. https://www.law.cornell.edu/supremecourt/text/262/182.
U.S. SUPREME COURT. Maryland v. Baltimore & Ohio Railroad Company, 44 U.S. 3 How. 534 534 (1845)[OL].(2021)[2021-07-09]. https://supreme.justia.com/cases/federal/us/44/534/.